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并且在以后的存续期内持续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如何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一、电子税务局申请
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填写申请表,预览提交后可进入网上申请文书进度查询中查看当前业务办理进度。
二、办税服务厅申请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该表格可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
请问若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况,其纳税信用经常性指标信息是否会被扣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